国际分类(国际抗癫痫联盟,1981)
(1)部分(局灶、局限性)性发作:
①简单部分性发作(无意识障碍):
具有运动症状;
具有植物神经症状;
具有躯体感觉和特殊感觉症状;
具有精神症状(偶有意识障碍)。
②复杂部分性发作(有意识障碍):
简单部分发作开始,继之以意识障碍。起病即见有意识障碍。
③部分发作发展到全身强直-阵挛发作:
以简单部分发作发展到强直-阵挛发作;
以复杂部分发作发展到强直-阵挛发作;
以简单部分性发作开始,依次发展为复杂部分性及全身性强直-阵挛发作。
(2)全身性发作:
①失神发作与不典型失神发作;
②肌阵挛性发作;
③阵挛性发作;
④强直性发作;
⑤强直?阵挛性发作;
⑥失张力性发作。
(3)不能分类的癫痫发作,包括资料不当或不完整,不能分类的所有发作和不能归入现有分类的发作 。包括某些新生儿期的发作,如节律性眼运动、咀嚼和游泳运动。
(4)附录:
不同环境发生的反复的癫痫发作:
①偶尔的发作;
②周期性发作;
③发作由刺激引起(有时称反射性发作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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